为规范我市、县(区)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市、县(区)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正常工作及活动,根据省两会以及其他地市教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财务制度适用于市、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
二、资金来源:信徒的奉献。或教外及境外人士、团体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捐赠。
三、市、县(区)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按着教会章程,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务会计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对教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物资,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教会所有涉及资金,物资的增加、减少进行会计登记、核算,并按期编制报表,向教会报告每期资金收支、资产增加,费用支出,资金节余等实际状况。
四、教牧人员和堂点负责人不经手信徒的奉献,也不担任会计及出纳职务。其直系亲属也不能担任会计及出纳职务。出纳和会计的任用由各级三自组织及教堂、活动场所组织决定。
五、财务机构设置:会计机构的设置按照账款分开管理内控制约的原则,设财务主管会计一人,现金出纳一人,财务监督一人;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建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完整记录和反映教会资金收支、资产增减、资金结余情况。
六、主管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1、主管教会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会章程及本教会的财务制度,领导管理本教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向本教会全体负责。
2、对重大的经费业务项目的决策和资金的筹集、使用,须作预期的计划,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协商。
3、自觉、及时地对其负责的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财务实行监督,并支持、协助财务人员做好财务事工组的各项工作。
4、接受信徒、教会监督。
七、财务事工组的职责:
1、做好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本堂教牧同工和信徒的监督。
2、参与所在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收支决策会议。凡涉及经费收支的重要会议,都必须有财务部负责人商议和审核。合同签订后,须存一份在财务事工组留档备案。
3、凡有新的项目或特殊的经费支出,都应事先与财务人员商讨,做好应对准备。
4、及时、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定期独立核算,并及时反映资金运作情况。
5、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监督财务收支,并及时向所在三自常委会、教堂管理委员会及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八、 会计人员职责:
1、财务主管会计职责:按教会财务制度的要求和教会综合管理的要求,带领本部门人员作好资金的收入,支出服务、会计登记、资产增减登记、报表编制呈报及公布,以及相关事项的说明。审核会计凭证,保管一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并在相关银行收支凭证上加盖印鉴。登记总分类账并编制报表。按照制度规定的职责,审好各种原始单据,填制会计凭证,作好分类账务登记,编制凭证汇总表并交财务主管登记。如实反映相关业务事项,按月结账,与出纳员对清现金、银行账。负责会计凭证的装订和档案的保管。
2、出纳员职责:按财务制度规定,凭财务主管审核的会计凭证,办好现金、银行钱款得入库出库清点,负责核对、收存清点小组交办的钱款收据,并及时送存银行。按会计规范清晰地记好出纳账,把现金库存降止最低点,保障资金的安全。保管好银行印鉴及各类重要单据。按月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发现差错及时解决,或向财务主管汇报,请求帮助解决。
3、财务监督的职责:监督财务收入、支出。
4、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教会负责人监督交接账务(将经管的会计手续会同监交人逐项清点、签名盖章、封存)。
九、 奉献款的收存管理
1、奉献箱实行三锁制,每次聚会(或每周)开箱一次,开箱时必须由财务组三人在场,当面点清、当面填制奉献款收入收据,清点人签字后,交由出纳员复核清点钱款,并在奉献款收入收据上签字,撕下2、3联用于财务记账。收据存根暂由清点小组保存。每本收据使用完毕后交财务存档。
2、凡收到的款项,会计一律开具收据入账,收据由教会统一购买并登记,必须连号使用,要加盖财务公章(活动场所加盖场所印章)和经手人签字。如填写错误要全份保留,加盖“作废”标记注销。
3、对于海外的捐款,应坚持三自原则,不得接受有附加条件、干涉我教会事务的捐赠,捐款数额较大的,须报市三自爱国会研究决定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凡投入奉献箱的,不受此限。
4、一切收入的款项归教会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不得转借给私人使用。
十、现金管理
1、加强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及时存入银行账户,现金库存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
2、使用现金限于支付工资、差旅费、一般性接待和按规定不足转账起点的用款。
3、出纳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国家规定,核定每日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不能以“白条”顶现金库存。
4、收、付现金,要认真审核。现金收入必须使用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业性收费收据。在收、付现金后,须在现金收、付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和“现金付讫”戳记,以证明已收付。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财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资料须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保密制度,不得将财务档案随意堆放,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分为永久、长期25年、短期15年。保存15年的会计档案为:原始凭据、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会计月、季报表、会计移交表;保存25年的会计档案为:工资发放明细表、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会计档案保管清单;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为:年度会计报表、会计销毁清单。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要销毁时,有会计室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有财务负责人监督销毁,销毁后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
十二、 关于审批报销的规定
(一)审批程序:市、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教堂、活动场所的大项开支,根据当地情况定标准,经市、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教堂、活动场所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有负责人签批,审批人不做帐,不管钱。重大开支,市级教堂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批准;县级教堂、活动场所报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批准。签批手续不齐,财务不得接收入账。
(二)日常教务开支由负责人借支,办理完毕凭票据经负责人签字到财务报销。报销凭据必须为有效单据,所有报销单据,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三)报销时限:不论借支经办或垫支经办的相关支出业务,应当在一个星期内或不超过当月底前报销入账,以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四)加强各相关及日常支出的年度概算计划,正常情况下不得超支,特殊情况的支出应由负责人牵头,经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开支。
(五)工资、差旅、教务、堂务、事务及各种费用支出,报销应严格按照有关手续办理。
(六)如票据不符合规定或程序不符合要求,会计师须拒绝付款或借款,否则追究会计人员责任。
(七)教堂、活动场所可根据《市基督教财务管理制度》,依照实际的财务状况制定相关的财务报销及费用支出管理细则。
十三、关于财务公开规定
教会资金来源是信徒的甘心奉献,我们要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花尽可能少的钱,办尽可能大或多的事的原则,开展工作及活动。也应当本着公开的原则,定期向所有信徒公布奉献款、捐赠款物的收入及支出情况,接收广大信徒的监督。让广大信徒清楚明白,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财务管理工作,使各项收支出更加合理,更加透明。教会每半年应当向信徒公布一次发生的所有收入支出明细账目,并附相关说明,让每一个人都能知道,接受大家的监督。自觉接受社团、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及宗教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本制度经东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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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县(区)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市、县(区)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正常工作及活动,根据省两会以及其他地市教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财务制度适用于市、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
二、资金来源:信徒的奉献。或教外及境外人士、团体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捐赠。
三、市、县(区)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按着教会章程,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务会计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对教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物资,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教会所有涉及资金,物资的增加、减少进行会计登记、核算,并按期编制报表,向教会报告每期资金收支、资产增加,费用支出,资金节余等实际状况。
四、教牧人员和堂点负责人不经手信徒的奉献,也不担任会计及出纳职务。其直系亲属也不能担任会计及出纳职务。出纳和会计的任用由各级三自组织及教堂、活动场所组织决定。
五、财务机构设置:会计机构的设置按照账款分开管理内控制约的原则,设财务主管会计一人,现金出纳一人,财务监督一人;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建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完整记录和反映教会资金收支、资产增减、资金结余情况。
六、主管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1、主管教会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会章程及本教会的财务制度,领导管理本教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向本教会全体负责。
2、对重大的经费业务项目的决策和资金的筹集、使用,须作预期的计划,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协商。
3、自觉、及时地对其负责的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财务实行监督,并支持、协助财务人员做好财务事工组的各项工作。
4、接受信徒、教会监督。
七、财务事工组的职责:
1、做好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本堂教牧同工和信徒的监督。
2、参与所在三自爱国会、教堂及活动场所收支决策会议。凡涉及经费收支的重要会议,都必须有财务部负责人商议和审核。合同签订后,须存一份在财务事工组留档备案。
3、凡有新的项目或特殊的经费支出,都应事先与财务人员商讨,做好应对准备。
4、及时、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定期独立核算,并及时反映资金运作情况。
5、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监督财务收支,并及时向所在三自常委会、教堂管理委员会及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八、 会计人员职责:
1、财务主管会计职责:按教会财务制度的要求和教会综合管理的要求,带领本部门人员作好资金的收入,支出服务、会计登记、资产增减登记、报表编制呈报及公布,以及相关事项的说明。审核会计凭证,保管一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并在相关银行收支凭证上加盖印鉴。登记总分类账并编制报表。按照制度规定的职责,审好各种原始单据,填制会计凭证,作好分类账务登记,编制凭证汇总表并交财务主管登记。如实反映相关业务事项,按月结账,与出纳员对清现金、银行账。负责会计凭证的装订和档案的保管。
2、出纳员职责:按财务制度规定,凭财务主管审核的会计凭证,办好现金、银行钱款得入库出库清点,负责核对、收存清点小组交办的钱款收据,并及时送存银行。按会计规范清晰地记好出纳账,把现金库存降止最低点,保障资金的安全。保管好银行印鉴及各类重要单据。按月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发现差错及时解决,或向财务主管汇报,请求帮助解决。
3、财务监督的职责:监督财务收入、支出。
4、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教会负责人监督交接账务(将经管的会计手续会同监交人逐项清点、签名盖章、封存)。
九、 奉献款的收存管理
1、奉献箱实行三锁制,每次聚会(或每周)开箱一次,开箱时必须由财务组三人在场,当面点清、当面填制奉献款收入收据,清点人签字后,交由出纳员复核清点钱款,并在奉献款收入收据上签字,撕下2、3联用于财务记账。收据存根暂由清点小组保存。每本收据使用完毕后交财务存档。
2、凡收到的款项,会计一律开具收据入账,收据由教会统一购买并登记,必须连号使用,要加盖财务公章(活动场所加盖场所印章)和经手人签字。如填写错误要全份保留,加盖“作废”标记注销。
3、对于海外的捐款,应坚持三自原则,不得接受有附加条件、干涉我教会事务的捐赠,捐款数额较大的,须报市三自爱国会研究决定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凡投入奉献箱的,不受此限。
4、一切收入的款项归教会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不得转借给私人使用。
十、现金管理
1、加强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及时存入银行账户,现金库存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
2、使用现金限于支付工资、差旅费、一般性接待和按规定不足转账起点的用款。
3、出纳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国家规定,核定每日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不能以“白条”顶现金库存。
4、收、付现金,要认真审核。现金收入必须使用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业性收费收据。在收、付现金后,须在现金收、付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和“现金付讫”戳记,以证明已收付。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财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资料须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保密制度,不得将财务档案随意堆放,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分为永久、长期25年、短期15年。保存15年的会计档案为:原始凭据、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会计月、季报表、会计移交表;保存25年的会计档案为:工资发放明细表、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会计档案保管清单;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为:年度会计报表、会计销毁清单。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要销毁时,有会计室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有财务负责人监督销毁,销毁后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
十二、 关于审批报销的规定
(一)审批程序:市、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教堂、活动场所的大项开支,根据当地情况定标准,经市、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教堂、活动场所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有负责人签批,审批人不做帐,不管钱。重大开支,市级教堂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批准;县级教堂、活动场所报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批准。签批手续不齐,财务不得接收入账。
(二)日常教务开支由负责人借支,办理完毕凭票据经负责人签字到财务报销。报销凭据必须为有效单据,所有报销单据,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三)报销时限:不论借支经办或垫支经办的相关支出业务,应当在一个星期内或不超过当月底前报销入账,以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四)加强各相关及日常支出的年度概算计划,正常情况下不得超支,特殊情况的支出应由负责人牵头,经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开支。
(五)工资、差旅、教务、堂务、事务及各种费用支出,报销应严格按照有关手续办理。
(六)如票据不符合规定或程序不符合要求,会计师须拒绝付款或借款,否则追究会计人员责任。
(七)教堂、活动场所可根据《市基督教财务管理制度》,依照实际的财务状况制定相关的财务报销及费用支出管理细则。
十三、关于财务公开规定
教会资金来源是信徒的甘心奉献,我们要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花尽可能少的钱,办尽可能大或多的事的原则,开展工作及活动。也应当本着公开的原则,定期向所有信徒公布奉献款、捐赠款物的收入及支出情况,接收广大信徒的监督。让广大信徒清楚明白,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财务管理工作,使各项收支出更加合理,更加透明。教会每半年应当向信徒公布一次发生的所有收入支出明细账目,并附相关说明,让每一个人都能知道,接受大家的监督。自觉接受社团、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及宗教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本制度经东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